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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限产字〔2017〕00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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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限产字〔2017〕00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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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环限产字〔2017〕001号中山市环境保护局限制生产决定书当事人:中山市东大漂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神湾港工业园南区法定代表人:黄启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232645经我局调查核实,中山市东大漂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10月25日,中山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外排的废水进行常规性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排放的废水中色度、悬浮物浓度分别为320、125mg/L,分别超过了你公司持有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放限值7倍、。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可以认定:—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6年11月24日对你公司经理黄子华先生进行询问时制作的《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中山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中山)环境监测(水)字(2016)第0934号)—《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编号:4420002015000335)—《污染源废水采样原始记录表》—《污染源监测采样告知书》()—《污染源废水监测现场情况调查表》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限制生产三个月,在限制生产期间,你公司须采取措施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你公司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超标排放生产废水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对你公司实施停产整治。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中山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中山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