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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淮劳社发  [2005] 214号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政策,规范管理工作,根据《淮安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淮政发[2002]180号),现对生育保险的有关问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并且连续缴满六个月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和津贴待遇。    二、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所使用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参照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2006年1月1日起,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或计划生育费用须在法定产假后三个月内向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报。    四、凡2006年1月1日(含本数)以后退休的人员,其本人发生的计划计划生育取环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此前退休的人员发生的计划生育取环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五、女职工在本市以外或境外生育的,其费用按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类别和费用标准予以限额支付。                                                          二00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