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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四章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部门在办理新引进人才的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时, 应当告知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补贴的条件和程序。本办法所称新引进人才是指本市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第二十二条新引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办理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的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发放租房补贴: (一)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本市户籍; (三)本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未满 30 周岁、硕士未满 35 周岁、博士未满 40 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 1年内提出租房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第二十三条新引进人才的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本科 6000 元/人; (二)硕士 9000 元/人; (三)博士 12000 元/人。第二十四条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 50% 补贴。首次补贴发放半年后,经审核申请人户籍仍在本市、未正在租住公租房且已累计缴纳 3个月社会保险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剩余补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发放剩余补贴。新引进人才不得重复享受租房补贴。新引进人才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不得租住公租房。租房补贴期间为人力资源部门首次发放租房补贴之日起 1年内。第五章公租房配租(售) 第二十五条公租房通过个人轮候、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售)等方式面向人才出租。本市户籍人才可以按照深圳市公租房轮候的有关规定申请轮候。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定向配租给重点企事业单位或者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 租金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由承租单位统一缴交。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或者安居型商品房出售给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第二十六条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市政府重点扶持产业政策,定期拟订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遴选条件及初选名录。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初选名录汇总后,形成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草案,在市政府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 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名录的增减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照上述程序确定。各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区重点扶持产业政策确定本区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第二十七条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才租住公租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单人 20平方米左右; (二)两人 35平方米左右; (三)三人 50平方米左右; (四)四人及以上 65平方米左右。第二十八条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的公租房的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 3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 3年。续租期满后再次申请续租的,应当按照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定向配租的承租单位被取消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的,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后,住房保障部门不再与之续租。第二十九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每年在本级政府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配租(售)的公租房的数量、位置以及配租(售)情况。实行定向配租(售)的住房由承租(买受)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承租(买受) 单位只能出租给本单位在本市未拥有商品住房或者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定向配租(售)的承租(买受)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配租公租房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