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县财政局xx分局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就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与企业经营资金以外,政府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得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专项拨款(含有偿)与市、县、乡财政安排得项目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得行政、事业单位。第四条专项资金得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㈠、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㈡、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㈢专户专账,专款专用; ㈣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㈤跟踪问效,责任追究。第二章专项资金得申报、分配与下达第五条专项资金项目得申报条件包括: ㈠符合全乡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得总体规划,符合专项资金支持得方向、重点与范围; ㈡有明确得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与科学合理得项目预算,并经过科学论证与项目可行性研究; ㈢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得申报,应有明确得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得实施依据。第六条严格按照规定得审批程序办理专项资金得申报、分配与拨付。申请专项资金得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各项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得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 ㈡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得项目,排序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库由财政与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与滚动使用;需安排得各项专项资金(含年初预算安排得专项资金)得申报、分配、拨付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得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得项目,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一编制部门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与资金使用计划,先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报政府审批。如遇突发性事件,如冰冻、雪灾等自然灾害需要应急得专项资金,可简化办理程序。第七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情况与项目排序,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政府审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专项资金应尽可能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细化而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得,财政不安排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借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得名义而实为弥补单位业务经费不足得,财政部门不予安排; ㈡对于当年能够完成得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得单个项目,按规定得实施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第八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得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与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得,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第九条财政部门安排下达得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得,在项目资金得预算编制与下达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得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章专项资金得拨付、使用管理第十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应及时分配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与项目进度拨付。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得,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