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平果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办事指南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办理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令662号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桂交法规发〔2017〕61号)规定: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审批权限(一)高速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交通运输部确定的重点项目,其施工图设计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地方高速公路网项目的施工许可和施工图设计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二)普通公路: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批,其余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10公里及以上一级公路;15公里及以上二级公路;30公里及以上三级公路;多孔跨径总长300米以上大桥、特大桥或中隧道以上(含中隧道)的独立项目。:20公里及以上一级公路;50公里及以上二级公路。(三)农村公路: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由各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含中小桥及短隧道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由县级行政区所在地的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百色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权限划分的通知》(百交发〔2017〕121号)规定:一、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审批权限根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桂交法规发〔2017〕61号规定,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权限审批外,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由我局审批,其余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10公里以下一级公路;15公里以下二级公路;30公里以下三级公路。:20公里以下一级公路;50公里以下二级公路;三级公路;中桥以上的独立项目。:含大桥、中长隧道工程及独立大桥、中长隧道工程项目;跨县级行政区域项目。实施主体:平果县交通运输局四、行政审批条件《广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设计文件可进行设计变更:(一)设计存在缺陷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二)勘察资料不全面或设计深度不足,导致设计不准确或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三)设计与自然环境(地质、水文、地形)、当地风俗条件不协调,可能影响地方生产生活。(四)因承包方和第三方责任造成建设进度滞后,经核实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提高以确保建设进度的。(五)节约工程造价的优化设计。第七条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符合以下要求的建设项目可以进行设计变更:(一)因地质条件和地形环境特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后能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而确需变更的。(二)在不降低公路水运工程技术各项指标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降低工程造价、减少施工工艺难度的。(三)有利于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节约耕地,有效进行水土保持的。第八条涉及农田、水利、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文物保护、涉外工作等,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完善的,可以进行设计变更。第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统筹规划的原则制定的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