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
文档名称: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doc

格式:doc   大小:21KB   页数: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doc

上传人:iris028 2020/6/25 文件大小:2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决字〔2020〕第97号新乡市世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3XEPNF66住所:新乡县翟坡镇寺王庄村村东路南法定代表人:王世林41072119781**********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投资250000元,于2019年12月擅自建设机械加工项目,已建成,未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20年5月14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0]第97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已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的处罚”,根据***,总投资额为250000元。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即伍仟元整(250000元×2%=5000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