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沙洲户外”连锁加盟合同书第一条:合同双方特许方:企业名称:内蒙古沙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王晓峰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97号天辰银筑1-2号5层邮政编码:010010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受许方: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址: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第二条:合同总则特许方、受许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信、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特许双方在互利互惠、优化整合双方资源,提高特许经营效率、降低商业运营成本的基础上,共同促进公平、公开、公正、有序及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环境。保护特许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规范特许经营,同一品牌形象,提高“沙洲户外”的商誉,使消费者得到真正满意的服务和商品。确保特许方、受许方忠实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有特许方开发、完善成型、用于商品零售店经营的具有统一的独自的经营技术,使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运营的不可分的统。“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特许方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户外运动用品零售店。“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公司形象”:指受许方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而产生的统一形象。第第三条:独立的当事人合同当事双方为独立的法人,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受许方不具有代行特许方或以特许方名义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利。受许方职工不是特许方的员工,也不是特许方的代理人。特许方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公司店铺的经营由受许方自主、独立的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受许方自行判断、自主动作的行为。第四条:受许方的资格与分级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称为公司连锁加盟受许方。a)经过特许方的训练,并按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特许方认可的合格者。b)与特许方协商签约,被认定可以经营公司店铺的特定经营者。2、根据“沙洲户外“对各地经营状况和户外运动发展状况的调查,将内蒙各地区分为三个加盟级别,加盟地区以市为单位,分级如下:A级:省会城市和户外运动发达城市B级:其他大中城市C级:小型旅游城市和经济发达城市经合作双方协商,受许方为——级加盟商。第五条:特许权的给予在本合同执行期间,特许方给予受许方使用本不开发的、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以及在第八条中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公司店铺的权利。第六条:商标的使用特许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受许方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有关的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受许方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特许方同意受许方使用的商标。受许方要使用特许方商号的一部分,或作为受许方商号的一部分使用特许方商标,须事先征得特许方的书面同意。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受许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第七条:特许权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受许方只能按特许方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受许方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a)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b)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受许方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特许方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C)受许方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第八条:店址选择连锁加盟店铺设在受许方所申请的加盟地区,店铺地址由受许方提出建议,双方协商决定。特许方不得让第三者在同一地区经营其他公司店铺。第九条:店址的变更因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受许方希望变更店铺地址时,可以向特许方提出变更申请,经特许方同意后方可变更。特许方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须给予受许方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帮助。受许方应支付特许方进行上述所列调查的费用。如受许方在同一地区追加开店,须事先向特许方申报,经特许方同意后方可开店。第十条: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受许方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特许方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受许方承认公司商标为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属特许方所有。特许方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的研究、完善和积累。第十一条:经营指导及帮助为使受许方能顺利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特许方必须向受许方传授必须的知识和经营技术。受许方在开业前必须派人员参加特许方规定的教育培训,获得你公司店铺必须的知识和技术,及相应的资格认证。开业后,如特许方有培训指示,受许方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须适合技术。受许方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