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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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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6/25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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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林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环罚字〔2017〕35号林州市河顺镇润发石英砂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乔现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581600264550地址:林州市横水镇马店村北安钢路西河顺镇柳泉村西南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根据2017年7月6日安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安环攻坚办(2017)334号文件,反映该厂物料有未苫盖情况,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未生产,但存放粉状物料石英砂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阶次属于一般。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7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林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并依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裁量阶次属于一般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经我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