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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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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6/26 文件大小: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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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十堰市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动企业与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深入合作,建立产学研结合的长效机制,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规范市级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的认定和管理(以下简称"中心"),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十堰市校企共建中心是指企业(以下简称“企方”)与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以下简称“校方”)开展长期稳定合作,企业提供主要研究经费,高校或科研院所提供科技资源,共同建立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三条设立十堰市校企共建中心目的是引导企业面向市场,依托高校科研力量,加快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全面提升企业科研水平和开发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第四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 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针对企业发展中的技术问题开展技术开发,持续不断地开展技术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二) 帮助企业制定研究开发计划和规划,参与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开展合作交流,成为企业吸收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三)为企业培训技术和管理人员。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十堰市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实行认定制。第六条申请认定十堰市校企中心的基本条件为:(一) 企方必须是在十堰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二) 校企双方必须具有两年以上合作史,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机制,制度完善;(三) 中心具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科研技术带头人,拥有产学研结合的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创新团队;(四) 校方具有完备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具备良好的技术研发试验条件;(五) 企方投入中心运行及研发经费,近两年年投入不少于15万元。(六) 中心已将研发的科技成果进行了转化,并取得较好效益。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需求,定期发布申报通知。第八条十堰市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的认定程序如下:(一)申请单位(以企方为主)按照申报通知要求,认真填写《十堰市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申报书》,经双方签章后,报送所在县(市、区)科技局;(二) 县(市、区)科技局对申报单位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签章后,按申报通知要求报送市科技局;(三)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论证;(四) 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综合评审论证意见,拟定十堰市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批复,有效期三年。第九条十堰市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经市科技局认定批准后,市科技局将根据企业投入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的经费额度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后补助。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条校企双方应签订长期的共建合作协议,对于具体项目(课题)合作可单独签订协议。研发中心双方人员隶属关系不变,研发中心在协议范围内开展技术研究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第十一条十堰市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由校企双方协商分任正副主任,负责中心的日常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