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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权行使条件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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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权行使条件分析.doc

上传人:ttteee8 2020/6/26 文件大小: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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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权行使条件分析摘要: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的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这--权利的行使需要符合商品完好等条件,但是立法没有明确条件的标准导致无理由退货制度在实施中出现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细化了退货权行使的条件,保障无理由退货制度良好运行。关键词: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2一、无理由退货权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权利互联网蓬勃发展的今天,网络购物以其便捷、高效越来越受消费者青2013年10月2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产品时,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口起七口内有权退货并且无需说明理由,?@就是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权,学界称之为消费者的后悔权或撤回权。“无理由退货”并不是一个新概念,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辽宁省实施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对购买的整件商品(不含食品、药品、化妆品)保持原样的,可以在7日内提出退货;经营者应当退回全部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虽然在2004年8月1日实施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将该条废止,但这仍是我国最早的后悔权立法。[1]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制度,如美国在《对于在家中或在一定其他场合进行的销售的冷静期规则》中制定了冷静期规则,在口本被称作“消费者免费解除契约权。《德国民法典》将其规定为消费者撤回权,《台湾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为“消费者之特殊契约解除权[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享有知悉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通过网络进行购物无法亲身感受商品,只能通过经营者在网页渠道所展示的信息对商品进行了解,经营者若是夸大或隐匿相关信息将导致消费者无法作出正确选择,由此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设立有助于消费者检验商品,让消费者在充分了解商品后作出购买选择。同时还可减轻消费者的维权负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服务进行退货,经营者一般要求消费者出具检测报告单等方式证明存在质量问题,而对于检测给消费者带来的费用成本经营者一般不会承担,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重要原因之一是便捷,出具检测报告无疑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负担,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出现给消费者提供了一个与网络购物便捷性相适应的解决途径。二、无理由退货权行使条件存在争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过程中,有经营者对于设置无理由退货制度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这不符合中国国情。为防止个别消费者利用反悔权投机取巧,立法机关经认真研究后,在相关条文中增设了相应的防范规则。[3]网络购物的消费者退货时虽不用附加任何理由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在法律性质上七天是一个除斥期间,若超过则权利消灭。这一重要期间有两处需要明确:一是期间的起算时间,争论在于是由消费者进行确认收货操作后开始计算还是以物流系统显示的签收时间开始计算?有消费者表示以物流系统显示签收时间开始计算不合理,出差期间包裹由小区物业代收,等到出差回来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