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路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通部《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际及农村公路工程是指县级公路、乡级公路、通村公路的新建工程和改造工程,具体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防护工程、排水及附属设施等工程项目。第三条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1!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征的综合要求。第五条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市交通局授权保定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行使行政执法职能,负责对我市范围内的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督。第六条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全面负责制。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第七条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对工程项目质量负直接责任。第八条从事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活动。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第九条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第十条建设单位及项目业主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合理确定工程标段和工期。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合同文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严禁违规操作。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与所承担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进行勘察设计。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及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设计质量负总贝O第十三条设计文件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必须保证县际及农村公路改建工程符合经济、适用、美观、结构安全之要求。第十四条县际及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必须报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二级以上公路及特大桥、大桥、隧道工程应向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确定的业务范围参加投标,并接受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其施工中工程质量负总责。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明确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必须具备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