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财政政策供给侧改革思考[提要]农业经营主体结构调整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内容,农民合作社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部分,财政政策供给侧改革是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手段。现有财政政策在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方面存在总体规划不完善、瞄准机制有偏差、扶持内容滞后等不足。通过在供给侧为农民合作社提供有效的财政政策,能够促进农业的持续增长和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本文从政策编制、扶持对象和关键环节等方面提出改革建议。关键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财政政策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一、现方财政政策及其不足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本质上是要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实现生产方式的调整与提升。首先必须改变经营结构,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改变产品供给结构,前者是因,后者是果。从表面上看,农业供给侧改革是要改变农产品的供给品种、品质和数量,实际上是要改变和提升现方的农业生产方式和生产过程,进一步来看是要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也就是说,当农民合作社从事第一产业生产活动时就是新型经营主体,当其为成员服务时就是新型服务主体。现有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各类财政扶持政策,对于改善农民合作社的外部环境,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和服务农民的能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角度看,仍存在一些亟待改善的地方。首先,总体规划不够完善。财政政策是政府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和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目前情况来看,虽然财政支持资金总量继续增加,但缺乏整体规划。在管理体制上,各部门之间缺乏横向沟通协调机制,导致各类资金缺乏有效整合。其次,目标导向存在偏差。公平和效率是公共财政的核心价值,财政政策对农民合作社的支持,一定要有利于所有合作社有公平获得财政资金的机会。从实际情况看,面对农民合作社的“井喷”发展,各部门在驱动和利益示范规模偏好下,一些农民合作社从不同部门收到财政资金,形成了财政重复投资。最后,支持内容显得落后。目前,各种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主要是以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而对农民合作社合作意识的培养、系统的标准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等内容重视不够。建设和发展项目容易集中在个别农民合作社,不注重将财政资金用于公共发展平台建设,向更多农民合作社提供社会服务。二、财政政策供给侧改革的必要性农民合作社是弱势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防御性选择,有助于提高其自身竞争力、保护自身利益。由于绝大多数农民合作社所从事的是市场经济中相对弱势的农业,其成员都是全社会中相对贫困的农民,因此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扶持农民合作社实际上是扶持农民,减少社会发展中的不平衡。利用财政扶持政策助力农民合作社发展,能够提高农民的经济和社会地位,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可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是一种费用较低和更有效的方法。农民合作社能够为其成员提供农资统一供应、农产品统一销售、农产品包装加工、农业信息技术等集体性服务,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帮助小农户解决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面临的问题,实现个体农民无法实现的集体功能。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农民合作社能够承担起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