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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小区管理规约.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6/26 文件大小: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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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凯丽景湖小区管理规约(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制定本规约后向业主公示,并予说明。业主在本规约公示期间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提出。第三条本规约对物业公司、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四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商业住宅;建筑面积: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楼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2、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天燃气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3、 由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本小区地面停车位、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服务用房等。第七条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业主共有:小区的徽标、名称及建设规划为业主共有部分的所有权。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十条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与其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服务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8:00-12:00、14:30-18: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如中秋节、国庆节、春节等)不得施工。每周六、周日不得装修施工(国家明确出台调休通知除外)。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第十六条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服务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为无车小区禁止行驶和停放一切社会车辆,除特殊原因如病患、老人确需进入本物业服务区域的车辆需在门卫处缴纳维护费用用于小区道路的维护基金,且遵守道路行驶安全不得高速行驶,不得滞留。)第十七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 房屋装饰装修损坏房屋承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