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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州区粮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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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州区粮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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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颍州区粮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阜阳市颍州区粮食局2015年1月28日颍州区粮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序号项目名称权力类型1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政审批2入库的区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载,区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处罚行政处罚3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虚报、瞒报储备粮的数量,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陈化、霉变,将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以区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套取差价、骗取区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的处罚行政处罚4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购销等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的处罚行政处罚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行政处罚6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行政处罚7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处罚行政处罚8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行政处罚9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行政处罚10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11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2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13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收购者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14区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行政确认15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及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监管其他权力16区级储备粮财务资金监督检查其他权力17粮油仓储单位管理备案其他权力18粮食收购许可证年检其他权力19粮食流通统计其他权力20制定、下达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其他权力粮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一、行政审批共1项项目名称:粮食收购资格许可1、子项:无2、实施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07号)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2)《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皖政〔2012〕19号)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以营利为目的常年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查,先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再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3、实施对象::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以营利为目的常年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4、前置条件::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5、承办机构::区粮食局综合管理股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或者其他公开场所公布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公示申请和审查程序及期限等有关要求,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示范文本;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粮食收购资格审查无关的材料。(2)审查责任:对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审查事项,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除可以当场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完成审查的,视为申请人自动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告知法定权利。(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申请或者不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理由的;(10)依法应当公开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11)违法收取费用的;(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