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泗农公司诉专利复审委第三人陈立闽专利行政纠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010 )一中知行初字第 2140 号行政判决书原告福建省晋江市泗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内坑镇深圳村。法定代表人陈泗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栋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9 号银谷大厦 10-12 层。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雪飞。委托代理人徐伟锋。第三人陈立闽。委托代理人蔡廷茂。原告福建省晋江市泗农建材有限公司( 简称泗农公司) 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10 年4月 15 日作出的第 14734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简称第 14734 号决定), 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 2010 年4 月 29 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第 14734 号决定的专利权人陈立闽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于 2010 年8月 2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泗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栋梁,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雪飞、徐伟锋, 第三人陈立闽的委托代理人蔡廷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原告泗农公司就专利权人为第三人陈立闽的名称为“瓷砖(九)”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第 14734 号决定,该决定认定: 泗农公司提交的证据 1是 2004 年4月 15 日出版的《 DAILY ZAMBOANGA TIMES 》报刊的公证认证材料复印件, 以及盖有“泉州市翻译工作者协会”印章的中文翻译材料复印件, 并在口头审理中提交了证据 1 的完整原件, 公证认证材料内附有 2004 年4月 15 日的《 DAILY ZAMBOANGA TIMES 》报刊原件,该报刊由其总编辑证明发行范围和真实性,并附有菲律宾共和国的公证员、地区法官、外交部认证官以及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领事部三等秘书等人员出具的公证和认证文件; 泗农公司以此证明与本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先公开发表的事实。陈立闽质疑其内附报刊的真实性以及公证认证过程的有效性。针对证据 1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虽然泗农公司提交上述公证认证材料试图证明其内附报刊的真实性,但是从证据 1 的原件上观察,其上未明确显示菲律宾外交部的印章, 且相应印花处与背面的残存印痕不符, 根据菲律宾外交部认证文书中记载的备注说明, 无外交部印章的证明无效, 因此上述报刊作为域外证据, 既缺乏有效的公证认证材料证明其真实性, 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真实性, 在对方当事人提出合理质疑的情况下, 其真实性不足以被认定。综上所述,泗农公司提出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本决定对陈立闽提交的反证不再予以评述。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 14734 号决定,维持 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原告泗农公司不服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一、第 14734 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决定载明:“其上未明确显示菲律宾外交部的印章, 且相应印花处与背面的残存印痕不符…”该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