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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汇票的法律问题分析.doc

上传人:1294838662 2020/6/27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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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信用证项下汇票的法律问题分析BusinessMandatory商务必读《中国商贸》CHINABUSINESS&TRADE信用证项下汇票的法律问题分析上海对外贸易学院程洁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引入汇票,其目的是为了增强支付功能。然而,信用证的有条件付款保证与汇票的无条件支付命令形成了冲摘要:突,本文从票据法的原理对此进行了分析,肯定了信用证项下汇票的票据属性。在此基础上,本文归纳了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在受款人、票期、承兑形式上的实务操作,从票据法的角度探讨了这些习惯性操作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若干建议。汇票信用证票据票据法关键词:F7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800(2010)11(c)-240-02中图分类号:1信用证“有条件付款”的法律依据各国票据法都界定:“汇票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而信用证则是一种公认的有条件付款保证,即开证行总是在确认“plyingPresentation)”后才履行其付款义务。那么,作为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是否从根本上否定了其所使用汇票的票据性质?本文认为,应从信用证有条件付款的特点入手:首先,信用证下有条件付款中的“条件”是付款的唯一充分条件,即只要是相符交单,开证行就必须付款。而票据法上禁止记载的付款条件究其实质一般都是必要条件,即使满足了条件也可能遭到拒付。其次,信用证下的这一付款条件并不必然载于汇票表面。尽管有信用证要求汇票注明“DocumentsagainstPayment”(凭单付款)字样的,但即使汇票上不出现此类信息,仍然是“有条件付款”的安排。最后,信用证下有条件付款并不必然依附于汇票,也就是说在不使用汇票的信用证中依然存在付款的前提条件。由此可见,所谓“有条件付款”的“条件”实质上与汇票处于相分离的状态。据此,有学者指出,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大多都有明示的出票条款,载明“本汇票依据某开证行于某日开立的某号码的信用证出具”,这充分说明了汇票开立的缘起,也反映了汇票的基础关系。信用证下的汇票是以信用证作为基础关系的,开证行审核单据以确定是否付款的行为也是基于汇票的这种基础关系。在信用证项下,作为汇票付款人的开证行并没有违反汇票“无条件支付”的法律属性,相符交单是汇票基础关系中的约定条件,而并非是汇票付款的附加条件。付银行的身份取得信用证项下善意交易人的地位,开证行对其偿付的责任独立于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而议付行凭借持票人的身份所拥有的票据权利依据的则是票据法的规定。英国票据法中有“持票人”“对价持票人、(holderforvalue)”“正当持票人、(holderinduecourse)”的概念,三者的关系在外延上是一个由大到小的关系,其构成要件不同,权利受保护的程度也不同。持票人是拥有票据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或拥有来人票据的票据持有人。对价持票人是持有已经付过对价的票据的持票人。正当持票人则是对价持票人的一种特殊类型,是针对票据流通转让中取得票据的一方当事人而言的,票据上任何原始受款人只能是对价持票人,不能成为正当持票人,因为成为正当持票人的条件之一,是持票人必须依背书转让而从票据上所载受款人受让票据。正当持票人拥有完全的票据权利。票据遭拒付后,正当持票人可向其任何前手进行追索,而对价持票人只能向收受对价的当事人追索。正当持票人所持有的票据不受任何原有当事人所有权瑕疵的拘束,不受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抗辩权的影响,而对价持票人的权利不能优于直接前手,如其前手对票据权利有缺陷,他也受该缺陷的制约。3信用证项下汇票票期的记载及其法律效果信用证项下汇票常见的票期(Tenor)有即期和远期两种,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远期又有定日、见票后定期、出票后定期、出运后定期等多种指定方式。长期以来,在实际的信用证操作中,受益人往往本着“单证一致”的原则追求信用证项下汇票的表面记载与信用证相符的效果。例如,信用证规定汇票的票期为“30daysafterB/Ldate(提单日后30天)”,受益人大多就在汇票的票期一栏中记载“302信用证项下汇票受款人的指定及其法律效果daysafterB/Ldate”。然而,本文认为,这种载方法实际上信用证一般规定受益人为汇票的出票人、开证银行或其指定是有违于票据法对汇票的要求的。银行为汇票的付款人,而很少对汇票的受款人做出规定。在实务各国票据法对汇票的票期普遍采用“确定原则”,确定的依据中,当受益人通过指定银行办理议付业务时,汇票的受款人通常有在于票据记载内容的本身,需要借助于票据记载以外的资料或证两种指定方式:一是将受款人直接指定为议付银行;另一种则是指据加以补充、印证或计算的,均不构成票据记载的确定。票据上记定受益人自己为受款人,然后将汇票背书给议付银行。载某一事件发生后固定时间进行付款,也构成确定,但这一记载的银行通常认为这两者的效果是一致的,并且更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