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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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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规定.doc

上传人:lily8501 2020/6/27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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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工大政发〔2012〕192号各单位:《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已经2012年11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工业大学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校纪校规,规范教职工的行为,保证教职工依法、依纪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教职工违纪的,依据本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第三条给予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第四条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教职工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行政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七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第十条教职工主动交代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十一条学院(部、中心)、单位(部门)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学校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三章违纪行为及其处分第十二条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危害国家、学校和教职工利益,依照规定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行为。第十三条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