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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zgs35866 2016/3/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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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 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标准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 地区)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进口国( 地区) 无要求的, 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四条【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生产经营者要求】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所进出口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 诚实守信, 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保证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标准要求,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接受社会监督, 承担社会责任。第二章标签检验第六条【报检资料】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 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 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 1、. (一) 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二) 2、. 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 3、. (三) 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四) 4、. 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 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标有注营养标签成分含量的, 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五) 5、.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预包装食品进出口时, 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 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提供: 1 、原标签样张及和翻译件; 2 、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 3 、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 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等内容时的, 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标有营养成分的, 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5 、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有营养成分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删除,该条与上条合并为一条) 6 、预包装食品的属性声明(一般食品、保健功能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 本条意义不大, 如有需要, 也应该进口食品管理办法中体现,且操作上也多有不便) 75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应当随附的其他证明文件。同一食品再次进口报检时, 仅需提供经首次检验合格的标签备案凭证( 与中外文标签样张)。(二) 出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提供标签样张及翻译件, 并提供符合本规定第三条( 第二款) 要求的声明。第七条【检验内容】商检法条例三十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进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