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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修改《保险法》: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新《保险法》解读(1)袁力 2002-11-0715:33:37编者按: 新《保险法》的颁布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它必将对深化保险体制改革,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推进保险市场化进程,加快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产生深远的影响。为了大力宣传《保险法》修订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提高保险业和全社会对新《保险法》及相关保险知识的认识,本报从今天起邀请专家推出一组系列文章,通过对一些主要条款修订内容的前后对比和分析,对新的《保险法》进行解读,敬请读者关注。 1995年6月30日,我国首部《保险法》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同年10月1日起实施。作为保险业的基本法律,《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保险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有法可依、依法经营、依法监管的新阶段。《保险法》颁布实施7年以来,保险业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是保险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年保费收入从1995年的683亿元增加到2001年的2109亿元;二是竞争主体不断增加,保险公司由1995年的9家增加到目前的54家;三是保险监管不断加强,成立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全国的商业保险实行了统一监管;四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自律能力有所提高;五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和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加快。这些变化使得《保险法》的一些不足逐渐显露出来,对《保险法》进行修改完善成为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此次《保险法》修改,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向前迈进的重要一步。在整个修改工作中,主要贯穿了以下几个指导思想:一是履行入世承诺;二是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三是强化保险监管;四是支持保险业的改革和发展;五是促进保险业与国际接轨。在修改内容方面,修改重点是《保险法》中的业法部分,而对保险合同法部分则没作实质性修改。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合同法部分的许多具体规定与保险理论中的一些争议密切相关,在理论和实务上都存在不同观点,一时无法达成统一,对合同法部分进行系统修改的条件尚不成熟。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始着手进行《保险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内容主要针对《保险法》的合同法部分。这样,合同法中的一些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三是1999年实施的《合同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个种类,同样受《合同法》的规范。尽管这次对保险合同法部分未作系统修改,但是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出发,对其中的一些条文进行了必要的完善和补充,使被保险人的有关权利更加明确。从修改结果来看,这次共修改了原《保险法》中的33个条文,把其中的两条合并为一条,另外增加了6个条文,使《保险法》从原来的152条增加到158条。归纳起来,这次的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一些方面:一、修改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取消了由监管部门制定条款费率的规定;二、扩大了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列为产、寿险公司都可以经营的险种;三、突出了有关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授权监管机构制订相关的具体办法;四、修改和完善了保险中介尤其是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方面的有关规定;五、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六、增加规定了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七、修改了罚则部分,增加了对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手段,加大了惩治力度。八、取消了法定再保险。金融时报 (2002年11月07日)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制度的变革新《保险法》解读(2)袁力 2002-11-0813:09:00原《保险法》第106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新《保险法》第107条将其修改为:“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由于保险产品提供的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其收取的保费主要是支付未来可能出现的损失补偿或约定的给付,这就决定了保险条款的设计和费率的厘定要综合考虑标的风险、银行利率、公司投资收益和费用支出等诸多因素。所以,从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出发,许多国家都对保险条款和费率进行不同程度的监管,以确保条款公平,费率合理,同时也不能有歧视性。 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划分为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费率和其他险种的条款费率两种,分别采取由监管机构制订和报监管机构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