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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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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6/28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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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规范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2〕9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省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和《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类主体投资建设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前置条件配建,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套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条江门高新区(江海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租房的房源筹集、申请、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江门高新区(江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是本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租房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江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住房保障计划的安排或本区住房保障人群需求制订本区的年度住房保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区级发展改革、物价、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审计、统计、城乡规划、城管、税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协同做好社会力量投资公租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二章建设规定及房源筹集第五条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租房必须符合江门市及江门高新区(江海区)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投资主体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初审,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江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项目备案后,建设单位依据市或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向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税费减免等相关手续。第六条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租房的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或在投资主体自有储备用地中解决。第七条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成套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第八条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租房的资金来源由投资主体自筹。第九条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租房可以在政府核定的公租房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第十条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租房的建设模式主要为:(一)各类企业或其他投资机构投资建设。由政府有偿提供土地,并按规定在其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由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或其他投资机构出资建设公租房。(二)单位自筹建设。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或与拥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单位合作建设公租房。单位自建公租房面向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人员出租。(三)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前置条件配建。即在新出让土地商品房开发项目或“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时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并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或“三旧”项目批准文件中予以明确配建比例、面积、户型和建设标准等。配建的公租房应符合现行国家建设规范规定,并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