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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沈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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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沈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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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沈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沈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法艺花园】ead-549749-1-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城中民二初字第913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1951年3月8日生,住xxx。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周某,广西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男,1956年lO月13日生,住xxx。身份证号:xxx
被告张某,女,1978年9月19日生,住xxx。身份证号:xxx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柳州市柳北区沙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沈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傅馨慧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田梅、杨春鸿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季念勇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某,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9月10日之前,被告沈某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月利息为5%。借款到期后,被告沈某没有还钱。2010年9月8日、2011年1月8日,被告沈某又要求借款延期至2011年3月30日前归还。但是,借款到期后,被告沈某还是没有还钱,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张某和被告沈某是夫妻关系,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2、二被告支付利息7500元。(利息计算时间从2012年9月8日至2012年10月8日,以后利息继续计算);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
二被告共同辩称,借款30万的《借条》没有异议,但是《借条》上所写的“已付三个月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支付利息,根据借条上载明,约定的利息为5%已经超过了法律的规定,从借条上载明的时间利息付至2012年9月,其余超过了法律规定支付的利息部分应当视为归还本金。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借条》一份,证明双方是有30万的借款事实,最终双方确定的还款期限为2011年3月30日。利息因为约定过高,%要求支付。
二被告质证后认为,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利息超过了国家的规定,所以超过部分应该属于归还本金。借款金额不是30万,因为借款时已经扣除了3个月的利息。
二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
依据庭审笔录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被告沈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30万元,并于2009年9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息为5%,借款期限为2009年9月10日至2009年12月10日。,,故在《借条》上载明:“已付三个月利息”。
借款到期后被告沈某未归还借款,双方于2011年1月8日商定将借款期限延至2011年3月30日。重新商定借款期限后,被告沈某按照5%月利率向原告支付了2011年1月8日至2012年9月期间的借款利息,被告沈某于2012年9月8日在原《借条》上补充书写“该借款利息付至2012年9月。”现由于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沈某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酿成诉讼。
另查明,被告沈某和被告张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4年申请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