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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阻止施工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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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阻止施工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doc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2020/6/28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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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该阻止施工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徐贤飞--------------------------------------------------------------------------【案情】某县政府为建设工业园区,对陈某所在村进行征地拆迁,陈某对土地征用不满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14年5月施工开始后,施工方将弃土堆放于与陈某承包地相邻的地块,部分弃土滚落到陈某的承包地内。2014年5月28日至6月5日期间,陈某与其家人数次前往工地,以阻挡施工设备和车辆运行的方式,禁止施工人员将弃土倒在其承包地相邻地块,致施工方无法施工,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分歧】陈某阻止施工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理由是:客观方面,陈某阻止施工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主观方面,其存在不满赔偿标准而报复泄愤等个人目的,故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客观要件。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尽管陈某阻止施工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违法性,但尚未达到应受刑法处罚的程度,且其主观方面具有正当动机。【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阻止施工的行为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实行行为不具有相当性。有人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以其他方法”属于兜底性规定,只要客观上使他人生产经营不能进行,都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实行行为,笔者不赞同。根据同类解释规则,当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之后使用“等”、“其他”用语时,只有案件事实与列举的要素相当,才能适用分则条文中“等”或“其他”的规定,否则便破坏了构成要件的定型性,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如何理解案件事实与列举的要素相当,不能只从形式上得出结论,必须根据法条的法益保护目的以及犯罪之间的关系得出合理结论。一方面,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显然是行为方式与行为对象的同类,即行为必须表现为毁坏、残害等物理性的毁损行为,且行为所毁损的对象必须是机器设备、耕畜等生产工具、生产资料。另一方面,从法益保护角度看,破坏生产经营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同属毁弃型财产犯罪。从犯罪之间的关系看,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特殊条款,二者属于上下位概念关系或“种”、“属”关系。特别法条构成要件的实现必然包含普通法条构成要件的实现。因此,只有通过毁坏生产工具、生产资料进而破坏生产经营活动的,才成立破坏生产经营罪。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并没有对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等实施毁坏行为,只是单纯阻止施工方施工,与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所列举的具体行为及其对象没有任何相当性,不能认定为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实行行为。因此,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观要件。,无证据证明存在报复泄愤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这涉及如何理解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有观点认为,由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犯罪目的,故破坏生产经营罪是目的犯,笔者不赞同。刑法分则的某些条文规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