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19]A0379号致: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和《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2019年6月24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所律师经查验认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公告及临时提案的提出及公告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1)《关于全资子公司拟对其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提案》;(2)《关于拟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提案》。经查验,以上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9年7月10日(星期三)14: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7月10日(星期三)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9年7月9日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9年7月10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地点为: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325号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表决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