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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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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doc

上传人:2105194781 2016/3/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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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规范统计活动, 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以下简称《统计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相关直属单位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相关直属单位和对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依据职责进行监督管理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分级负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对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2- 第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健全机构, 充实人员, 保障工作经费, 完善技术装备,确保统计机构和人员有效履行统计职责。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应用信息化技术开展统计工作,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报表填报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如实填报, 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第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九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或确定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 设置统计岗位, 配备统计人员, 并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第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计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 健全统计工作制度, 对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3- (二) 健全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指标体系, 组织制定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综合性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等, 根据工作需要下达统计任务; (三) 编制、公布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年报等统计资料; (四)管理、协调本局各司局及直属单位的专业统计工作, 审核本局下设机构及相关直属单位拟定的专业统计调查方案; (五) 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 实施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标准; (六)采集、汇总、管理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料, 开展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实行统计监督, 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 (七) 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信息系统的建设; (八) 组织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并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统计业务培训给予必要指导。第十一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统计机构承担本部门统计职能。(一)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执行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制度; (二) 健全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 制发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综合性统计调查-4- 计划和统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