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省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中(三)环罚字〔2019〕032号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中山市三乡镇利科五金加工厂地址:中山市三乡镇雍陌村雍泉路12号C栋一楼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L7534920X2法定代表人:王刚经我局调查核实,中山市三乡镇利科五金加工厂(以下简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9年3月11日,我局检查发现你厂工人清洗车间时把车间清洗废水排向下水道,清洗废水经下水道流向外河涌,导致河涌受污染。你厂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可以认定:—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9年3月11日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环境监察现场检查笔录》和拍照—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9年3月12日对你厂经营者王刚先生进行询问时制作的《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9年3月11日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环境监察工作记录表》我局已于2019年4月13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你厂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该事实有我局《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中(三)环罚告字〔2019〕018号)、《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三)环违改字〔2019〕016号)、《送达回执》材料为证。经审查,你厂以上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对照《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2017年修订版)“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类”之六“违反水污染防治一般规定的”第1条第(1)点“排放、倾倒对象为一般性水体的,已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或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了污染的,处罚款2—3万元”裁量标准,经研究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予罚款人民币三万元。限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