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渠县有庆镇第中心小学治理教育乱收费实施方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是指对我相关个人违反教育收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实施乱收费行为的责任人依照本制度实行责任追究。第三条有下列乱收费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 违反上级收费政策,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二) 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等为由向家长另外收取费用的;(三)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费用的;(四) 违反规定收取“择校费”的;(五) 收费时不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的;(六) 占用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在职教师对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补习班、培训班或私自在校外兼职兼课的;(七) 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购买学生保险、购买校服的;(八) 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有偿社会服务,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九) 以年级组、教研组名义向学生收取补课费、教辅资料费的;(十)学校、年级组或班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在学生及学生家长中收取费用或以改善办学条件名义向学生及其家长收费的;(十一)学校违规组织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或考级活动,“以赛促销”、“以赛代销”,收取学生费用的;(十二)因教育乱收费行为造成恶劣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社会反响强烈的;(十三)不执行教育惠民政策的;(十四)统筹、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教育收费资金的;(十五)违反规定将教育收费资金用于发放福利、工资、奖金、补贴或者用于其它不符合支出规定的;(十六)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社会损资助教款收入不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资金储存、管理,使用办法执行的;(十七)设立收费“小金库”的;(十八)隐匿、篡改、毁弃教育收费有关凭证,或提供虚假教育收费会计资料或阻挠、抗拒教育收费检查、审计,袒护、包庇违反教育收费责任人的;(十九)对举报教育乱收费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其他应当追究的教育乱收费行为;教育乱收费行为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三种。发生教育乱收费行为的,收费行为承办人负直接责任,收费行为单位审核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收费行为单位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承办人的直接责任:(一) 承办人在无文件(或文字)依据情况下实施收费的,或直接做出教育乱收费行为的;(二)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发生的;(三)承办人不按照审核、批准事项和要求实施具体收费行为,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发生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审核人的直接领导责任和批准人的主要领导责任:(一) 承办人提出的收费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能及时制止,导致乱收费行为发生的,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二) 审核人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教育乱收费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