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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ttteee8 2020/6/30 文件大小:19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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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青海鑫恒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青海鑫恒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和外来施工单位及作业人员。第三条:生产技术处对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第四条:公司各单位必须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五条:公司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公司各单位必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消防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各单位的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四)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五)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第八条:公司各单位必须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主管领导和专兼职防火安全员,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 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一般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四) 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五) 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六) 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七)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主管领导应当定期向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汇报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第九条:对公司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公司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必须明确管理责任,并由生产技术处协调管理。第十条:在公司内施工的建筑单位,必须在动工前向生产技术处书面上报消防安全措施,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经生产技术处检查、审批后,办理动火许可证。在施工过程中接受生产技术处的监督管理。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一条:下列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必须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一) 天然气调压站、电解厂铸造车间天然气系统、电解厂车库;(二) 供应销售处综合仓库;(三) 生产技术处化验分析室、生产技术处信息室;(四) 动力厂整流所、主控楼、油罐区;(五) 档案管理部门;(六)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第十二条:公司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消防安全责任人、防火安全员应当报生产技术处备案。第十三条:公司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第十四条:公司各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和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并报送生产技术处存档。第十五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对动用明火、电焊作业等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确因生产施工需要动火,由生产技术处审批后,持证作业。第十六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彻底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严禁下列行为发生:(-)占用疏散通道、消防通道;(二) 擅自动用、埋压、圈占、损坏消火栓及其他消防设施;(三) 对消防监督人员提出的火灾隐患,不采取积极措施的;(四) 故意阻碍消防车奔赴火场,影响灭火扑救任务;(五) 谎报火警或发生火灾不立即报警;(六) 违反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不听劝阻的;(七) 在禁止明火作业的地点和场所进行明火作业的;(八) 不顾消防安全,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九) 在严禁烟火的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的;(十)在火灾现场扰乱秩序,妨碍灭火工作不听劝阻的。第十七条:公司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报生产技术处备案。第十八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并报生产技术处备案。第十九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建立消防器材管理台帐,应当包含具体管理人、摆放地点、配置数量、种类等;做到有效期明确。第二十条:公司各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