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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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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AIOPIO 2020/6/30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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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建委:为规范我省装饰装修市场,促进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建筑物结构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09]16号)文件精神,参考国内其他省市做法,我们制定了《辽宁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0年6月18日印发辽宁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等。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者使用人。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对有文物保护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工厂化装饰装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乡规划、房产管理、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建筑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做出处理。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资质申请办法、资质等级标准和经营范围分别按国家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执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管理,按照《辽宁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八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第九条省外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到本省承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出施工证明,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第十条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应当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等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 (二)用于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和数量; (三)工程开工和竣工日期; (四)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 (六)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 (七)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第十二条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装饰装修。第十三条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企业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 (二)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 (三)未经燃气企业或者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拆卸、改装燃气、供热管道或相关设施; (四)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