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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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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docx

上传人:daoqqzhuanyongyou2 2020/6/30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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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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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用人单位并非一定要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如果约定试用期,就不得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一、约定试用期限及法律风险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通常而言,企业会在试用期适当减少劳动者的工作报酬,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享有较普通情况更低的解除合同条件。《劳动法》只原则性地规定了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因此,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会认为试用期只要不超过6个月就不会违反法律规定,而不论合同期限是多少就一律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或6个月。根据合同期限的不同,劳动部曾对试用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限重新作了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过长的试用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会导致试用期条款的无效,企业将丧失在试用期所享有的一些法定权利,如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等。试用期作为劳动期限的一部分,包含于劳动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些企业在招用员工时,常与劳动者先签订试用期合同,等试用期过后,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企业的这种做法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的,其结果是导致试用期合同的无效,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将被视为劳动合同的期限。按照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合同期满后,企业与员工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应当再约定试用期。然而实践中不少企业为享受试用期的特殊权利,在每一次重新签订合同时都约定相应的试用期,为企业埋下法律风险。一些企业为延长试用期,以“见****期”“培训期”等名目约定更长的试用期,这种行为极易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可能导致企业受到劳动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无法实现企业预想的目标。并非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3)非全日制用工。二、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解除及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任何理由;而企业在试用期内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因此,企业为了避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应注意以下两点:,那么该录用条件成了一个标准,变得非常重要。一方面,录用条件是企业自身形象的一个展示,另一方面,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必不可少,企业制定的录用条件必须是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