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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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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7/1 文件大小:5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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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机关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X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宁财绩[2008]101号)、《X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资规字[2010]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局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政策标准统一、领导责任明晰、分级管理有序、责任落实到人、资产使用充分”的原则。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界定、配备、购建、登记、变动、使用、处置等方面。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四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由局办公室牵头,规划财务处、信息中心、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人事处、监察室按职责分工,协助局办公室共同做好固定资产购置审核、日常管理、报废核批等工作。第五条局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对全局系统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管理、指导和检查。(二)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办理全局系统固定资产购入、盘盈(亏)、报废、遗失毁损等上报和审批手续,并及时转发各类审批通知书。(三) 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局系统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确保全局系统固定资产账、物、卡相符。(四) 建立局机关固定资产实物状态的各类台帐,定期编制固定资产实物状态的各类报表。负责局机关的固定资产实物状态增、减变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规划财务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负责全局系统固定资产价值形成的管理工作,指导和检查各单位财务部门固定资产价值形成变动的相关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合局办公室制定全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三) 协同局办公室办理全局系统固定资产的报废、遗失毁损、盘盈(亏)、调拨等上报和审批手续。(四) 参与基建(维修)部门的工程投资管理,负责协同基建(维修)部门对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七条信息中心主要职责是:(-)根据各处室登记及变更情况,汇总制定全局系统计算机及网络系统设备类固定资产购置、更新和报废等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二)负责对全局系统计算机等专业技术设备的报废及淘汰进行技术鉴定。(三)根据各处室登记及变更情况,编制计算机及网络系统设备类固定资产实物状态报表,与有关处室核对。第八条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协助局办公室做好非计算机类固定资产及基建(维修)工程等实物管理工作;对各单位购置非计算机类固定资产的标准进行审核。第九条人事处负责核定各机关处室、事业单位人数。第十条监察室负责对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第十一条局属各事业单位,按照“谁购置、谁使用、谁管理、谁登记”的原则,负责:(一) 制定本单位置、更新和报废等计划;(二) 登记本单位固定资产增、减等实物状态明细台帐(三) 本单位资产验收、管理、报废等工作。第三章固定资产购置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购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现有固定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处室,下同)履行职能的需要。(-)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固定资产。(三) 达到固定资产规定报废年限且经鉴定不能再继续使用。(四) 经局办公会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