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四会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罚字[2019]5号四会市恒进滚塑制品厂经营者植成海:经营者:植成海身份证号码::441224********54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84MA4WPJ853C详细地址:四会市大沙镇大布村委会坑黄村岗边土地(土名)铺位一间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你经营的四会市恒进滚塑制品厂位于四会市大沙镇大布村委会坑黄村岗边土地(土名)铺位一间。2018年9月14日,四会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植成海经营的四会市恒进滚塑制品厂进行检查,你厂主要从事塑料制品加工。你厂主要生产设备为:大磨型床1台、中模型床1台、小模型床1台、模型11只、磨粉机1台等,生产工艺为:原料—磨粉—称重—加热滚塑成型—冷却—产品。生产过程产生粉尘,配套建设了治理设施。经进一步调查,你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于同年5月投入试生产。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四会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8年9月14日对植成海询问);2、四会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植成海经营的四会市恒进滚塑制品厂现场检查制作的《四会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2018年9月14日),证实四会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4、四会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四环责改字[2018]198号及送达回执,证实四会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9月17日依法向你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厂立即停止建设及生产;5、四会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植成海经营的四会市恒进滚塑制品厂检查拍摄的照片和光盘,证实四会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你厂现场实际情况。你经营的四会市恒进滚塑制品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过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查,于2019年1月4日向你送达了《四会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四环听告字[2018]79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听证、陈述、申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视你为放弃。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