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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艺术大学助教聘任服务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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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艺术大学助教聘任服务要点.doc

上传人:sxlw2014 2020/7/4 文件大小:6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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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助教聘任服務要點93學年度第19次行政會議通過95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11點、11之1點97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12點97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第2、9、12點;增訂第6-1、6-2點一、為規範新制助教之聘任及管理,特依大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助教聘任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規定。二、本辦法所稱新制助教(以下簡稱助教),係指86年3月21日(含)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訂施行後聘任之助教。自97學年度起,不再新聘助教。三、助教應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規定之資格。四、助教之聘任應本公平、公開、公正之原則辦理,經系(所、中心)、院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聘任。五、助教之聘任採聘期制,以學年為基準,一年一聘。學年年終應由單位主管評鑑其工作能力及服務績效,並提系(所、中心)、院務會審議後,移請人事室彙送考績委員會評核等第,簽陳校長核定。學院配置之助教由單位主管評鑑,提院務會審議後,移請人事室彙送考績委員會評核等第,簽陳校長核定。行政單位配置之助教由單位主管評鑑後,移請人事室彙送考績委員會評核等第,簽陳校長核定。六、助教服務績效之評鑑,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及獎懲情形如下:甲等:八十分以上。續聘並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續聘,留支原薪級;連續二年考列乙等者,續聘,留支原薪級並減支學術研究費15%;連續三年(含)以上考列乙等者,續聘,留支原薪級並減支學術研究費30%。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不予續聘。任職不滿一年之獎懲,考列甲、乙等者,續聘並留支原薪級;考列丙等者,不予續聘。考列甲等人數依當年度職員考績甲等比例辦理。評鑑表格式如附件。六之一、助教於聘任期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者。(二)因組織調整或業務減縮,致無續聘之需者。(三)違反聘約或相關法令規定,有具體事實者。六之二、助教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依下列審議程序辦理:(一)由系(所、中心)單位主管提經系(所、中心)、院務會議審議;院屬助教,由學院主管逕提院務會議審議;行政單位助教,由單位主管逕提考績委員會審議。(二)系(所、中心)務會議應為具體審定,並於決議之次日起7日內交付院務會議審議。(三)院務會議審理後應為具體決議,並於決議之次日起7日內,移請人事室彙送考績委員會審議。(三)考績委員會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應報請教育部核准。前項系、院務會議及考績會議之召開,應於收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件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並應給予當事人列席陳述之機會。七、助教之待遇分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費二種。助教之本薪(年功薪)依「公立學校教師及助教職務等級表」敘定薪級。學術研究費依「公立大專校院教育人員學術研究費表」之標準支給。八、助教工作項目,由單位主管訂定之。九、助教應專職在本校服務,不得兼職及在校內外兼課(非上班時間及假日除外)。十、助教進修依本校職員進修處理要點辦理。十一、助教之差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與行政職員辦公時間相同且應簽到退,並由所屬單位主管督導、考核。助教之休假依下列規定給予:(一)助教在本校連續服務至學年度結束滿一年者,自第二學年度起,每學年給予休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自第四學年度起,每學年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