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出差管理规定(2013年12月12日社务会讨论通过)为加强出版社员工因公出差的管理,本着有序、高效、节约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出版社员工出差包括境内出差和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出差。第二条出差审批:一、境内出差:出差人员须填写“出差申请单”(见附件一),报部门负责人和主管社领导(分社长)审批;分社长、职能部门负责人出差,须先征得主管社领导同意,支款单和报销单由主管社领导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以短信、电子邮件等其他留言方式事前报批,征得相关领导同意,事后须及时补填“出差申请单”。二、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出差:出差人员拟定包含详细日程安排和费用预算的方案,报社长审批。经批准后,由海外合作部协助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第三条境内出差交通、住宿标准:岗位火车(动车/高铁)飞机住宿标准社聘中层干部硬卧(二等座)经济舱350元/天一般员工硬卧(二等座)经济舱300元/天说明:一、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连续乘车时间在12小时以内,可以购买不高于6折(含)机票;飞机票价低于火车票价(按规定乘坐标准),可乘飞机。二、出差驻地市内交通费凭单据报销,平均一天不超过100元。机场、车站往返费不含其中。三、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超出标准,应事前征得主管社领导(分社长)同意并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在外地者可以短信、电子邮件等其他留言方式报批,返京后补签。四、未经同意,超出标准的差额由出差者本人承担。第四条出差补助标准:出差补助为60元/天(星期六、日为80元)。如是会议、培训(无论是社内自办还是对方组会包餐),则不享受出差补助。第五条出差期间招待用餐,须事前征得主管社领导(分社长)同意,出差招待费用单独报销。第六条出差返回后一个月内,出差人清理、核对好出差费用的有效单据凭证,填写纸质版“差旅费报销单”(由财务部提供),将“出差报告单”(见附件二)及相关材料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主管社领导(分社长)审批,经批准后到财务部办理报(核)销手续。“出差申请单”及“出差报告单”等相关出差资料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保留一年备查。第七条各分社、各部门应做好年度出差预算管理。第八条出差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厉行节约,尽可能减少费用开支。第九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废止。第十条本规定由出版社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