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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SDPR-2014-0110010 鲁民〔2 014〕90 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救灾物资 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 《山东省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办法》已经 2014 年 11 月 17 日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 2014 年11 月24 日 — 1 — 山东省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山东省救灾物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省、设区的市两级民政部门建设、管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第三条救灾物资储备库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由省民政厅直接管理,设区的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由所属地民政部门管理。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储备库的具体管理工作,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费报请各级财政部门解决。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大救灾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和工作装备建设的资金投入,确保储备库正常运行。— 2 —第二章 出入库管理 第六条建立健全出入库管理制度,做到手续完备、台账规范,确保账物相符、存储安全。加强物资储备信息化管理,建立储备物资出入库台账。救灾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应有完整的凭证手续。 物资出入库应按照各级民政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 第七条救灾物资入库时应手续完备,经验收准确无误后方可入库。新购置救灾物资入库必须出示购置合同和质检报告,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按照合同进行验收。验收情况应在5 个工作日内报告本级业务主管部门。第八条救灾物资入库时应认真清点,全部抄码、验证、抽验、抽磅,逐批验收入库,并填写入库单,建立储存物资标签和垛位档案。储存物资标签应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基本信息。第九条救灾物资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品名、规格、质量、数量等与购置合同、质量报告不符,或出现污损、破碎等问题, 应拒绝入库,并报告本级业务主管部门。非救灾类物资不得入库。严禁易燃、易爆、有毒类物资入库。— 3 — 第十条救灾物资出库应凭业务主管部门的调拨通知办理出库手续。如遇救灾应急等特殊状况无法正常办理出库手续,事后必须按规定及时补办物资出库手续。未接到业务主管部门调拨通知, 不得擅自调出或挪用救灾储备物资。 第十一条对出库物资应逐项逐件复核,做到批次完整、票证齐全、包装完好、货证相符,并填写物资出库单。第十二条物资出库后,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及时调整台帐, 做好出库记录。物资出库调运情况及运输凭证复印件等,应在组织发货后2 个工作日内报本级民政业务主管部门。第三章 物资管理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对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 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区,进入库区车辆、人员必须严格登记。 第十四条救灾储备物资应定期盘库,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相符。因工作需要调整库管人员工作岗位时,应组织移交并对库存— 4 —物资进行盘点。 第十五条完善报损制度。救灾储备物资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应及时向本级民政部门报告,经本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