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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可以约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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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2286107238 2016/3/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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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页眉.. .页脚. 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可以约定出钱买车后,把汽车的产权登记在别人的名下,这样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这里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财产所有权归属是否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约定的实例 1993 年7月1日,案外人某甲与本案原告某公交公司签订《融资车辆营运线路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公交公司提供产权登记为该公司的小公共汽车 1辆,并提供市区公交线路 2条,供某甲融资承包营运;车辆购买款由某甲承担,分期缴付,在约定的期限内缴清所有车辆价款、利息、承包金和各种应缴费用后,车辆产权归某甲所有。 1996 年6月1日,某甲经公交公司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了案外人某乙,由某乙继续履行原某甲与公交公司签订的合同。其间,某乙在某甲原缴交的基础上,交清了合同约定的车价款, 但某乙未要求变更登记车辆的所有权。合同期满后,某乙与公交公司续订了一份《小公共汽车营运线路责任制合同》,主要约定:(1) 某乙自筹购置小公共汽车 1辆(实际即指某甲转让给某乙、产权登记为公交公司的车辆),挂靠公交公司营运,公交公司提供市内营运线路 1条。(2) 公交公司对车辆拥有所有权、管理使用监督权。某乙不得将车辆擅自转让、转包等,并应交车辆押金 4846 元。(3) 某乙每月应上交承包金 2870 元;合同期满,某乙如需继续经营公交营运线路,双方重新签订责任制合同等。 1999 年2月底,某乙与本案被告某丙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某乙愿将融资所有的小公共汽车转让给某丙,某丙一次性付清车款 29500 元,车子产权归某丙。嗣后,某丙付清了车款,并开始经营。公交公司亦无异议。.页眉.. .页脚. 1999 年3月17日,某丙与公交公司签订一份《小公共汽车营运线路承运合同》,合同内容与某乙同公交公司所订合同基本相同。合同期为 1998 年12月1日至 1999 年12月31日。同时还约定,车辆至 1999 年12月31日折旧残值为 元。 1999 年8月25日,某丙与本案第三人某丁签订一份《转让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某丙将小公共汽车卖给某丁,汽车的产权、更新权从 1999 年8月26日起归某丁所有。嗣后,某丁将购车款 58500 元支付给某丙,并开始经营。1999 年12月6日,公交公司收到某丁提交的《转让协议》复印件 1份。公交公司亦多次通知某丁参加公司的业务会议。但虽经两次变更车辆的实际经营者, 小公共汽车的车主仍登记为公交公司。上列合同中的所谓更新权,指旧车报废后更换新车继续经营公交运输的权利。 2000 年5月,公交公司以其与某丙所订合同履行期限已满,要求终止合同,收回车辆为由, 向法院起诉。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把小公共汽车的所有权归属公交公司的约定是否有效?某丙是否汽车的所有权人?公交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某丙与某丁之间所有权转让的认可? 财产所有权归属可以约定的依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动产及汽车等运输工具的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公示要件的,除此之外的财产,一般是以占有为公示要件的。因此,从法律上判明本案所争议的汽车所有权属谁并不难。难的是公交公司一分钱未出而拥有所有权,是否显失公平? 笔者认为,一方面,由于汽车客运市场的竞争激烈,城市公交线路的客源充足,收入稳定,客运经营权的取得又十分不易。甲乙丙丁诸人要在客运市场获利,要取得公交线路客运的经营权,只有依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