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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城园林绿化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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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城园林绿化条例.doc

上传人:阳仔仔 2020/7/5 文件大小:3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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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城园林绿化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1992年7月22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适应公众游憩需要,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的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一)公共绿地,指常年开放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用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的绿化用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苗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等绿化用地; (五)防护绿地,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林带用地和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七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第八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第九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第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包括:发展目标、布局、规模、树种、育苗规划、园林绿地定额指标和近期建设规划。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二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的指标是:2000年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三平方米。远期目标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七平方米。第十三条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新建、改建、扩建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 (一)旧城改造区、城市主干道以及城市产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工矿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四)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