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决字〔2020〕第89号新乡鑫亚纳米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680754032P住所:新乡县七里营镇南位庄村法定代表人:曹纪新4128011972101008362020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投资1000000元,于2016年擅自将年产3万吨浆钙项目变更为年产100吨***钙、***胞项目并投入生产,配套建设有水喷淋尾气吸收塔,正在运行。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20年5月14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0]第85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00万元以上1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恢复原状;。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