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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南非移民法南非移民法状态: 有效发布日期:1970-01-01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二零零二年第十三号(二零零二年第十三号) 诠释: 在方括号里的粗体字是指已从现存的版本中予以删除的部分下面划有实心线的字表示插入现存版本的部分本法是对于人们进入居留或离开共和国及有关事项进行规定的法序言对外国人的进入居留及离开共和国及有关事项进行规定, 本移民法旨在建立一个新型的移民管制体系,其保证: (a )临时及永久性的居住许可证能尽可能快地签发并是基于简化的程序及目的、可预期及合理的要求和标准, 且不超过其行政权限; (b )完全符合安全方面的考虑,且国家对于外国人向共和国进行的移民能进行控制; (c )各部门之间的经常合作丰富了移民控制的功能,并且在进一步的政策制定,包括在规章的制定时体现公众的经常流动性; (d )全球时代的需要及渴望受到尊重,且关于服务贸易的一般协议的精神受到遵守; (e )边境管理得到加强,以保证共和国的边境不具有漏洞,至通过其的非法移民能被有效检测、减少及阻止; (f )出入境口岸能受到有效管理及控制; (g )移民法得到有效率及有效的执行,以终止内务部的行政权限,并由此减轻非法移民的各种因素; (h )使南非经济在任何时候都能完全的得到所需的外国人的参与; (i )外国人在南非劳动力市场上的参与对现存的劳动力标准及南非工人的权利及期望不产生负面的影响; (j )对于在南非工作的外国人及我国国民的培训之间的政策性联系受到维持; (k )减少非法移民的因素在与其它部门及相关的外国国家合作的基础上得到处理; (l )移民管制在人权保护的最高可适用的标准范围内得到实行,并(m) 仇视外国人者在政府及民间社会内受到制止及反对; 其为南非共和国议会所通过,内容如下: 目录: 第一条:移民管制的定义移民法的目的及结构第二条:移民管制的目标及功能第三条:部门的权利第四条:移民咨询理事会第五条:理事会的职能第六条:部门间的合作第七条:规章制定第八条:审判及复审程序准入及离开第九条:准入及离开临时居住第十条:临时居住许可证第十一条:参观者的许可证第十二条:外交许可证第十三条:学****许可证第十四条:谈判许可证第十五条:商业许可证第十六条:工作人员许可证第十七条:治疗许可证第十八条:亲属许可证第十九条:工作许可证第二十条:退休人员许可证第二十一条:公司许可证第二十二条:交流许可证第二十三条:收容所第二十四条:过境通过永久居住第二十五条:永久居住第二十六条:直接居住第二十七条:其它方式的居住第二十八条:永久居住的取消排除及免除第二十九条:被禁止之人第三十条:不受欢迎之人第三十一条:免除执行及管理第三十二条:非法外国人第三十三条:检查员第三十四条:非法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及拘留第三十五条:船舶第三十六条:对进出共和国的管理移民法庭第三十七条:移民法庭责任及义务第三十八条:就业第三十九条:学****机构第四十条: 膳宿第四十一条:身份第四十二条:非法外国人的教唆第四十三:条外国人的义务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第四十五条:其它机构其它规定第四十六条:移民业务者第四十七条:内部管理及控制第四十八条:被错误地允许进入共和国的外国人违法第四十九条:违法第五十条:行政违法第五十一条:临时性定义第五十二条:部门及理事会的职责第五十三条:出境许可证第五十四条:法律的撤销第五十五条:简称及生效日附录附录一:本法第二十八条第 a 款及 b 款所述的违法行为附录二:本法第二十八条第 b 款所述的违法行为附录三:被撤销的或修正的法律第一条:移民管制的定义移民法的目的及结构(1 )在本法中,除上下文有其它规定: (i)“准入”指依通过本法所颁发的或移民官员依本法所规定的条件而颁发的有效授权而通过出入境口岸进入共和国, 且动词“允许进入”具有相应的含义; ( ii)“申请”指以指定的、符合要求的形式, 提供可能所需的信息及文件的请求; ( iii )理事会指本法第四条所述的移民咨询理事会; ( iv)“边境”指共和国的国境,并包括出入境口岸、海岸线及领水外缘; (v)“注册会计师”指注册会计师指(私人)法一九九三(一九九三, 第六十七号法案) 第一条所述之人, 并包括非注册会计师的会计师, 如其依任何此类法律被确定或其被注册会计师特定或一般地授权履行本法所规定的任何的或所有的行为; ( vi)“公民”具有南非公民法一九九五所赋予的含义, 且“公民身份”具有相应的含义; ( vii )“公司申请人”指依共和国法律或外国法律建立的法人, 其在共和国内从事非盈利农业或商业活动, 且其申请本法第二十一条所述的公司许可证; ( viii )“法庭”指依本法第三十七条所建立的移民法庭; ( ix****惯单位”指依本地法律及****惯所成立的婚姻关系,其依规定而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