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澧县规划局规范城乡规划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城乡规划行政自由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内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城乡规划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规定的原则、范围内,自主确定与违法行为、违法特点相适应的处罚。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自主确定对违法行为应否进行处罚;二是自主确定处罚的方式;三是自主确定处罚的幅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在职责范围内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第四条行使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法定、公正、公开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五条违法案件处理工作人员在处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时,未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告知当事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行使建议权。第六条办案人员对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城乡规划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报局务会研究审批。第七条办案人员依据局务会的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行政相对人,并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形式对外公布行政处罚结果。第八条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从轻、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对于具有以下情节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在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屡教不改的;,消除影响的;***过程中,有意隐瞒事实,作虚假陈述的;,经查证属实的;,社会影响恶劣的;、法规规定的其他应从重处罚的情节。(二)对于具有以下情节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在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轻或减轻处罚。;,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法规规定的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节。(三)对不具备上述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违法行为,根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款选择处罚幅度;本办法未列明的,原则上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所规定的处罚幅度处理。(四)本办法所指的“从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以下给予行政处罚。“从重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第九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不予行政处罚。第十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执法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考虑不应当考虑的因素或不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二)处罚动机不良,目的不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假公济私,打击报复的;(三)相同情况,不同处罚;不同情况,相同处罚,又不能说明理由的;(四)行政处罚违反社会公认的常规、道德****惯的;(五)作出行政处罚时受个人非理智的情绪左右,独断专行、态度粗暴、反复无常、宽严失度的;(六)未查清违法事实、情节或认定事实、情节有误,就轻率地作出行政处罚的。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应对行政相对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依法从重及依法不处罚的,应当按程序报有关领导审批,说明事实依据和理由。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前款规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中说明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批正式作出处罚决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理由和依据。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还要提交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二)接到申请的执法单位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决定同意。(三)同意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注明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进行催缴,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收罚款。(四)当事人拒不缴纳的,执法单位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确无履行能力的,在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后终止执行,有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