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议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认定浅议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认定【摘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批阻扰施工的案例,在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定性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文章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对上述问题加以探讨。【关键词】破坏生产经营罪;其他方法一、案情简介2012年8月,甲公司屮标承建一安置房工地的土方、土建等工程。2013年7月,甲公司将土方工程分为A、B两个区块分包,其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承包A区土方工程,同年8月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因甲公司与前期负责打桩的乙公司存在工程款纠纷,乙公司将部分设备遗留在工地,阻碍张某正常施工,故甲公司将B标段工程换给张某。2013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纠纷解决,便重新找了李某负责A区工程,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得知后,以甲公司未补偿其在A区停工损失为由,采用挖机堵工地大门等方式阻扰李某在A区施工。因阻扰施工行为影响总体施工进度,甲公司耍求李某及犯罪嫌疑人张某全部退场,签订了退场协议,并将A、B区工程交给丙公司做,丙公司进场后,犯罪嫌疑人张某仍以与甲公司工程款未结算清楚为由,多次以堵门等方式阻扰丙公司施工,甲公司多次报警、协商未果,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张某刑拘。二、争议焦点对犯罪嫌疑人张某能否定罪、构成何罪,争议较大,主耍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他人纠集人员,为索取工程费用而用挖机堵门,经公安部门多次处警调解、制止,仍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应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上述行为造成其他施工单位严重的经济损失,符合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构成“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二,破坏生产经营罪。犯罪嫌疑人张某阻扰施工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工程款,系出于“个人目的”;上述行为致使其他施工单位无法正常施工作业,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符合“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牛:产经营罪。第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嫌疑人张某纠集多人多次阻扰施工,持续吋间较长,其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并致使施工单位无法正常施工,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犯罪嫌疑人张某作为首要分子,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 第四,不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张某虽然纠集人员实施了堵门、拦挖机等行为,但其主观目的是为了讨要未支付的工程款,其行为客观上虽然一定程度破坏了社会秩序,但是其主观上并无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的寻衅故意,也没有非法占有的侵财故意,其行为虽有不当,但可治安行政处罚,不应苛以刑责。三、认定破坏生产经营罪需注意的儿个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阻拦施工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的判例。如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惠中法刑一终字笫54号刑事裁定书、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刑二终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等,认为阻拦施工的行为应定性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3)雨法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笫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065号刑事裁定书等则认为应定性为破坏生产经营罪。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即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具体认定时,需考虑以下儿个问题:笫一,张某的行为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