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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大连市老年人优待规定大连市老年人优待规定 2011 年 05月 26日 16时 46分 140 主题分类: 民族民政“老年人”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50 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各先导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老年人优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大连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弘扬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 提高社会养老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 60 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老年人优待工作。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第五条本市户籍的老年人, 未满 70 周岁的可申请办理《辽宁省老年人老年证》( 以下简称《老年证》), 70 周岁以上的可申请办理《辽宁省老年人优待证》( 以下简称《优待证》)。老年人凭《老年证》、《优待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相应的优惠优待服务。军队离退休人员凭军队颁发的离休证、退休证办理《老年证》和《优待证》。第六条《老年证》、《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免费发放,并负责监督和管理。第七条市、区市县级政府财政支持、投资主办或控股的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不含园中园) ,以及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图书馆、纪念场馆、烈士纪念建筑物、文化馆( 站、宫) 、体育场(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凡收费的, 对 60— 69 周岁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 70 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 并优先为老年人开展活动提供方便优惠的服务。在每年“重阳节”和“国际老年人节”当日,老年人可免费参观。非政府财政支持、投资主办或控股的收费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应当给予老年人适当优惠,并为老年文体团队活动优先提供场地。第八条 60— 69 周岁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电、汽车( 不含小公共汽车、快轨和旅游专线车) ,享受所乘线路普通票价的半价优惠, 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免费优待。户籍在海岛的老年人乘坐船艇进出海岛和岛屿间往来享受半价优惠。铁路、公路、水路、航空客运售票窗口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 并对老年人检票、进站实行优先。候车(船、飞机) 室及城市公交车上应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居住小区建筑、特殊设施、信息交流等场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环境。第九条老年人到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的优待。对行动不便的就诊老年人, 应免费提供担架、轮椅、推车等助老服务设施, 有条件的应开设老年病门诊、老年病房。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五保”老年人、“三无”老年人在门诊就医和住院治疗, 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补偿政策后, 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政府给予全额或部分救助。第十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三无”老年人和遗属孤老, 居家养老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