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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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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41108( 颁布时间) 19941108( 实施时间)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63号( 文号) 湖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葬和土葬管理第三章公墓和骨灰堂管理第四章丧葬用品管理第五章华侨、外籍华人及港澳台胞的殡葬管理第六章殡葬事业单位管理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经 1994 年9月 12 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 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 采取有力措施,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殡葬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做好殡葬管理的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引导群众破旧俗树新风, 积极贯彻执行殡葬管理的各项规定。第四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俗。少数民族群众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第二章火葬和土葬管理第五条因地制宜地划定火葬区与土葬改革区。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划为火葬区;其他地区划为土葬改革区。在县(市、区) 行政区域内划定火葬区与土葬改革区, 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署)同意,省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在乡(镇) 以下( 不含乡、镇) 调整火葬区与土葬改革区,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署)审批后, 报省民政部门备案。第六条凡在火葬区内死亡的人员,除国家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遗体一律实行火葬。火葬区内因工伤事故死亡的人员及其他非正常死亡人员, 不得借故土葬;非火葬区人员死于火葬区内的应就地火化。火葬区内禁止将遗体私自就地土葬或运到土葬改革区土葬; 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第七条火葬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遗体土葬提供墓地、墓穴、车辆的使用及其他方便。第八条火化后的骨灰应按照因地制宜、方便群众、有利管理的原则处理。骨灰可以存入骨灰堂(包括骨灰墙)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法建立骨灰公墓。提倡不留骨灰或植树代墓等新的葬法。第九条土葬改革区应逐步建立土葬公墓,按用地规划埋葬遗体。未建土葬公墓的地方, 有荒山瘠地的, 应埋入荒山瘠地; 无荒山瘠地的, 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和碑志。禁止乱埋乱葬或在耕地( 包括自留地和承包地) 和宜林山地埋葬遗体。第十条土葬改革区内自愿实行火葬的, 他人不得干涉, 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所在单位应予支持和提供方便。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地区葬坟: 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除省民政、林业部门共同划定的葬坟区域以外的范围。河堤库坝的堤身、坝身及其保护区范围内; 铁路和公路两侧以及重要建筑工程附近区域内。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港澳台同胞祖墓、外籍华人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均由当地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