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霍布斯和洛克思想的异同试分析霍布斯与洛克政治思想的异同。 l 、相同之处: (1) 从自然状态出发论述国家权力的来源, 将国家视为社会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源于人民的授予:以自然法、契约论为理论基础, 研究国家问题。(3 分) (2 )将个人和个人权利视为国家的基础,国家是个人的集合,国家是保护个人权利的工具。(2 分) 2 、分歧所在: (1 )理论体系的出发点不同。霍布斯认为人性是恶的。人自私、卑鄙,有无限的权力欲。人与人就如狼一般;洛克认为人有缺陷,但仍把人视为有理性的动物。能够受自然法的支配。(2 分) (2) 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不同。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 没有安全, 没有文明生活。他由此引申出建立强大国家的必要性;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和平状态, 但有缺陷, 国家是为弥补这些缺陷而产生的, 即为了有一个裁判人民之间纠纷的明确而公认的标准、能够公正裁判的权威和执行裁判的强制性权力。(2分) (3) 对社会契约的认识不同。霍布斯的契约是人民把一切权力交给第三者(一个人或一个会议) ,洛克要求人民把部分权力交给人民共同体,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仍保留在自己手中。(2 分) (4 )个人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不同。霍布斯认为,国家一旦建立, 主权者的权力是绝对的,无限的。其目的是保持国内的和平与安全。洛克认为,国家权力是有限的,它主要是一种裁判权,应依法行使, 不能想干涉什么就干涉什么。国家是保护个人权利的工具, 个人的天赋权利是不可侵犯的。(2 分) (5 )政体主张不同。霍布斯主张君主政体,将主权集中于一人: 其权力不受法律的约束。洛克张民主制度, 由人民选举的立法机关掌握立法权, 政府必须服从立法机关的管辖; 实行法治、分权, 承认人民有革命的权利。(2 分) 异同点一:关于国家政体理论的不同理解霍布斯沿袭传统的观点, 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 根据主权的归属, 将国家分为三种政体形式: 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这三种政体中,他认为君主政体最好,因为君主政体最能避免“内乱”。身为主权者的人,都有其自身的私利,主权者在处理公务时, 往往为私利而侵害公益。在君主政体中,国家既然属于君主个人,君主的私利就和公益结成一体, 君主的私利就是公益。而在贵族和民主政体, 国家的强盛为主权者个人所带来的利益往往不如贪赃枉法或借内乱而谋得的私利, 这就是在议会中常常因为内部争吵而导致内战的原因。霍布斯虽然拥护君主制度,但他并没有反对贵族制、民主制。他认为三种政体没有本质的区别,它们的不同不是权力的归属不同, 而是保卫和平和人民安全的“便利程度不同”。人们在订立契约时, 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任何一种政体。但他强调, 不管是哪一种政体, 主权都必须集中在主权者手中, 而不能交给人民。国家要么是专制,要么是无政府,二者必居其一。洛克认为根据政府权力的性质和目的, 政府必须实行法治, 即政府只能以正式公布和经常有效的法律, 而不是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进行统治。只有实行法治, 政府的权力才会受到限制, 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权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从这种思想出发, 洛克极力反对君主专制制度, 他指出, 在君主专制政体中, 君主只是用心血来潮或毫无约束的意志代替法律, 而没有任何准绳和规定约束君主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 人们的处境就会比自然状态还要怀得多, 因为在自然状态中, 人们若受到君主的侵害, 不仅没有申诉的权利, 而且失去上述的自由。人们若把财产交给专制君主来保护,就好比人们为了防止狐狸的可能甘愿为狮子所吞食。对于君主专制制度, 他不仅反对暴君的专制, 而且反对“贤君”的专制, 因为如果贤君的继承人不具备超人的智慧和善良的品德, 就会将贤君所有权力变为残害人民的特权, “贤君”同样可以导致“暴政”。在任何情况下,君主专制政体“完全不可能是公民政府的一种形式”。洛克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 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根据立法权的归属, 将国家分为三种政体形式。立法权由社会大多数成员直接行使, 并通过由他们自己委派的官史来执行法律的是民主政体; 立法权由少数人精选的人行使的是寡头政体;立法权由个人行使的是君主政体。洛克并不满意这三种政体形式。他认为最符合法治原则的是在这三种政体形式上建立复合的政体形式。洛克的这种理想的政治制度, 就是英国在光明革命后建立的立宪君主制度。从上述他们的国家关于政体的不同见解可以看出: 霍布斯所拥护的是集立法、行政、司法等大权与一身的君主专制制度。他不仅反对法治和分权, 而且剥夺了人民的任何政治权利, 以至言论和信仰自由的权利, 让人民听任主权者的任意宰割而不能有任何反抗的表示。他的主张是一种极端的专制主义。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已经爆发, 广大人民群众正在和封建主进行斗争的时候,霍布斯提出这种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