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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第一篇眼科临床检查技术操作规范 2 第1章视力检查第一节远视力检查【适应证】 1. 眼科就诊及其他科室要求会诊的患者。 2. 健康体检者。【禁忌证】 1. 全身状况不允许检查者。 2. 因精神或智力状态不能配合检查者。【操作方法及程序】 1. 可选用对数视力表、国际标准视力表、 ETDRS ( 早期治疗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研究) 视力表。前两种视力表的检查距离为 5m, 后者的检查距离是 4m 。视力表的 一行应与被检眼同高。视力表的照明应均匀, 无眩光, 可采用自然照明。如用人工照明, 照明强度为 300 - 500 l ux。 2. 两眼分别检查,常规先查右眼,后查左眼。检查时用挡眼板遮盖非受检眼。如受检者戴镜,应先查裸眼视力,再查戴镜视力。 3. 下面以国际标准视力表为例叙述远视力检查方法。该表分12行, 能看清第 1 行者视力为 ,第 10 行为 ,第 12 行为 。若能辨认第 8 行全部视标,同时辨认第 9 行半数以下视标时则记 + ;如能辨认第 8 行全部视标,同时辨认第 9 行半数以上视标时则记 -。 4. 如被检者不能辨认表上最大视标时, 可嘱被检者向视力表靠近, 直至看清第 1 行视标() ,记录的视力为:01 × 被检者与视力表的距离(m)/5 ,例如在 2m 处能看清 ,视力为 × 2/5= 5. 如在 1m 处不能辨认最大视标,则检查数指(counting finger , CF) 。嘱受检者背光而坐, 检查者伸手指让被检者辨认手指数目, 记录 3 其能辨认指数的最远距离, 如数指/30cm 或 CF/30cm 。如果在眼前 5cm 处仍不能辨认指数,则检查者在受试前摆手,记录能辨认手动(hand motions, HM) 的最远距离,如手动/30cm 或 HM/30cm 。 6. 对只能辨认指数或手动的受检者,应在暗室中进一步检查光感(light per-ception, IT) 及光定位(light projection) 。检查光感时, 将患者一眼完全遮盖, 检查者一手持烛光放在被检眼前5m 处开始检查。若受检者不能看见烛光,则将烛光向受检者移近,直至受检者能辨认为止。记录受检者能看见烛光的最远距离。检查光定位时将烛光置于受检者前 1m处, 嘱受检者向正前方注视, 不要转动眼球和头部, 分别将烛光置干左上、左中、左下、正上、正中、正下、右上、右中、右下,同时询问受检者是否能看见烛光。如应答正确记录为“+”,应答错误记录为“一”。如受检者全无光感,记录为“无光感”。【注意事项】 1. 如果检查室的最大距离<5m , 采用反光镜法检查视力。将视力表置于受检者座位的后上方, 于视力表对面 处放一平面镜, 嘱受检者注视镜内所见的视力表来检查远视力。 2. 每个字母辨认时间为 2-3s 。 3. 非受检眼遮盖要完全,但不要压迫眼球。 4. 检查时受检者头位要正, 不能歪头用另一只眼偷看, 不能眯眼。 5. 对于裸眼视力< ,而且没有矫正眼镜的受检者,应加针孔板后再查小孔视力。 6. 视力检查是心理物理检查,评价结果时应当谨慎。第二节近视力检查【适应证】 1. 屈光不正患者。 2. 老视患者。 3. 需要检查近视力的其他情况。 4 【禁忌证】 1. 全身状况不允许检查者。 2. 因精神或智力状态不能配合检查者。【操作方法及程序】 1. 可选用徐广第 E 字近视力表、耶格(Jaeger) 近视力表、对数近视力表。 2. 近视力表的照明不易固定,可采用自然弥散光,也可采用人工照明,但注意避免眩光。 3. 两眼分别检查,常规先查右眼,后查左眼。检查时用挡眼板遮盖非受检眼。 4. 检查距离一般为 30cm 。对于屈光不正者,要改变检查距离才能测得最好近视力。如将近视力表向受检眼移近时视力逐渐增加,该眼可能为近视眼或假性近视眼。如将近视力表向受检眼移远时视力逐渐增加,该眼可能为远视眼或老视眼。 5. 以能看清的最小一行字母作为测量结果。可以小数法记录。如用耶格近视力表,则以 1J - 7J 记录,并注明检查距离。【注意事项】 1. 每个字母辨认时间为 2--3s 。 2. 非受检眼遮盖要完全,但不要压迫眼球。 3. 检查时受检者头位要正, 不能歪头用另一只眼偷看, 不能眯眼。第三节婴幼儿和儿童视力检查一、婴幼儿视力检查【适应证】需要检查远视力的婴幼儿,特别是怀疑弱视时。【禁忌证】 1. 全身状况不允许检查者。 5 2. 因精神或智力状态不能配合检查者。【操作方法及程序】 1. 遮盖厌恶试验令婴幼儿坐于母亲膝上,分别单眼进行遮盖。若被遮盖眼为视力较差眼,则患儿无异常表现。当遮盖眼为视力好的眼时,患儿则表现烦躁、哭闹或用手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