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江苏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05年03月09日一、不涉及财产关系1、一般案件基本标准案件类别收费标准(元/件)宁、苏、锡、常镇、扬、通、泰徐、淮、盐连、宿民事案件150012001000行政案件200015001000刑事案件300025002000仲裁案件1500120010002、办理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基本标准的10倍。3、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在办理各类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10倍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二、涉及财产关系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和仲裁案件,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标准执行外还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收费(累进制):收费比例争议财产标的宁、苏、锡、常镇、扬、通、泰徐、淮、盐连、宿1万元(含)以下免收免收免收1万元-10万元(含)4%%3%10万元-50万元(含)3%%2%50万元-100万元(含)%2%%100万元-500万元(含)2%%1%500万元-1000万元(含)%1%%%%%11、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2、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三、其他有关收费规定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2、办理一审继办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