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全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试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BUBSARS之后,我国加大了对公共卫生领域信息化的投入,目前,仝国93%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66%的乡卫生院通过网络直报系统直接报告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直报系统彻底改变了传染病报告管理模式,是我国公共卫生领域的一次重大变革,为及时发现疫情,控制疫情,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减少疾病带来的社会经济影响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死因登记和报告是生命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准确、可靠的人群死亡信息对制定我国的人口和卫生政策、确定资源配置和干预重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全国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网络报告自2004年4月启动以来,报告死亡病例数逐年增加,2006年共报告死亡病例数937995例,%o网络报告覆盖了近80%的县区,信息报告和审核更加便捷,超过75%的死亡病例在1周内得到报告,75%多的死亡病例在上报后1天内完成审核。系统还可快速地进行质量评价,并将存在的问题及时地反馈给报告单位,较好地保证了死因登记报告的质量。但是,多数经过社区报告的死亡,还停留在单机数据报告的水平,数据的质量往往得不到及时的审核,结果反馈也非常缓慢,监测报告经常要延误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无法及时地为疾病控制服务。鉴于以上情况,卫生部委托中网络报告试点工作。该项工作得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积极配合,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试点地区死亡病例报告的及时性得到了很大提高,死因编码的准确性也由于数据质量分析和反馈的及时而有了较大提高。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管理,统一信息管理平台,获得及时、统一、准确的死亡登记信息,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编写了《全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用于规范全国疾病监测系统(DPS)的全人群死因信息的网络报告和其他地区开展死因登记报告的参照。一、 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 1(一) 信息收集 1死亡个案的填报 1报告内容 2填报要求 3(二) 网络报告 3报告程序、时限 3(三) 信息管理 4死亡信息的订正 5死亡信息的补报 5死亡信息的查重 5(四) 资料保存与管理 5二、 信息的分析和利用 6(-)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因登记报告信息 6(-)全人群死因登记报告信息 6三、 信息系统管理 6支持性环境 6行政支持 6制度建设 6技术培训 6经费支持 6(二)用户与权限管理 7用户管理的原则 7各级用户的申请 7权限管理的原则 8(三) 安全管理 8系统安全 8(四) 数据共享与交换 8数据交换 9(五) 数据关联 9四、 考核与评估 9(―)考核方式 9(-)考核内容 9(三)评价指标 9五、 制度保障 10六、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1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1(-)妇幼保健机构 11(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1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 1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2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12七、 附件 12附件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12附件2:孕产妇死亡登记副卡 12附件3: 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副卡 12附件4: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用户申请表 12全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管理,获得及时、准确的死亡登记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公安部和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生部《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卫生部《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全网络报告工作的地区应参照本规范执行。一、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信息收集报告对象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因登记报告的对象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报告单位和报告人(1)报告单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均为死因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2)报告人: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的报告人。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卫生人员方可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个案的填报(1)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