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文章来源:互联网发布者:包头律师专家服务网发布时间:阅读:74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4) 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拥、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5) 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因治病等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十)敲诈勒索罪1•构成敲诈勒索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达到数额较人起点标准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丿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 敲诈勒索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2)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3)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4) 在敲诈勒索过程屮,使川暴力,或考非法拘禁,或考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考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种手段,可以再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构成敲诈勒索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数额巨人起点标准的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暈刑起点为: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徙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和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基准刑:(1) 敲诈勒索财物数额每增加一JJ五千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刑期。(2)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①一年内敲诈勒索作案三次以上;②敲诈勒索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考造成恶劣礼会彩响的;③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考具他严重后果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之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4)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5) 在敲诈勒索过程屮,使用暴力,或考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种手段,可以再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 具有以下情形z—,未被认定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①一年内敲诈勒索作案三次以上;②敲诈勒索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③导致被害人口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2) 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4・因婚姻、邻里之间等民事纠纷引起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十一)妨害公务罪构成妨害公务罪,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z—•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2)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 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4) 持械妨害公务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5) 妨害公务造成交通堵塞,影响补•会秩序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6) 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或减少相应的刑罚量,调节基准刑:(1) 妨碍公务毁损财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2) 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3) 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菲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十二)聚众斗殴罪构成聚众斗殴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考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Z—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2)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 聚众斗殴人数超过五人,每增加三人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4) 聚众斗殴二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5) 聚众斗殴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构成聚众斗殴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为: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Z—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 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2) 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3) 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4) 聚众斗殴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