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法总论第二章犯罪构成本章重点内容如下:◆客体与对象的区别◆对不作为行为(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的理解,包括其成立的条件;义务来源◆单位犯罪及其处罚◆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认识错误第一节犯罪构成的概念19世纪,犯罪构成是指法律规定的确定一行为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条件(事实)分为一般的构成要件和特殊的构成要件Liszt语:一般构之构成要件,是指刑法总则中的犯罪构成要件,如行为、行为人、违法性、罪责等特殊之构成要件,是指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具体犯罪的构成事实Feuerbach→Beling→Mayer→、早期德国刑法学说中的“犯罪构成”的含义二、现代德国犯罪论的功能1、法制功能。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分则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为准。2、基准功能。犯罪行为的开始、实行、实行终了,犯罪的既遂,正犯与共犯,一罪与数罪等,都必须以犯罪构成要件为基准来衡量3、使理论解说与司法适用成为一体。从理论解说的角度看,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从司法适用认定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角度看,当某人的行为符合分则条款规定的特定的犯罪构成时,通常就可以认定该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根据德国的犯罪论,在对某人的行为进行实质性判断时,只需要注意行为人:1、是否存在排除违法性(阻却违法)的事实(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2、是否存在排除有责性(阻却责任)的事实(无故意、无过失、无期待可能性)●德国犯罪构成理论使得司法认定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立体化”、“阶层化”——分三步走第一步,对照特殊的犯罪构成,如果行为与之相符,就具有了构成要件该当性;第二步,对行为进行实质审查,通常,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被推定具有违法性,此时,法官主要寻找阻却违法的事实(排除法)——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第三步,对行为人的主观意思进行审查(排除法)——无故意、无过失、无期待可能性由形式审查→实质审查→主观意思审查——是一种由表及里、有外到内的层层递进的审查步骤。没有前一个条件,就无需进行下一步审查。这是德国三阶层理论的精妙之处!第二节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的概念一、犯罪构成的概念:——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特征:◆一般了解即可1、犯罪构成是认定某种行为成立犯罪的要件总和一系列的要件的排列并非无序,而是形成一个系统,具有整体性(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2、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只有被刑法规定的事实特征才是法定的构成要件,由于被刑法规定,所以具有法定性◆法定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请同学们注意,我国刑法中并无“犯罪构成”这一术语3、犯罪构成具有主客观统一性——主客观相统一是我国刑法的归责原则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一般了解即可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显著区别的概念:1、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所包含的内容是一致的。刑法第13条是犯罪的一般概念;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是具体的犯罪概念。具体的犯罪构成,包含了行为构成某一个具体犯罪的全部内容2、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把握犯罪内容的角度不同犯罪概念着重概括犯罪的实质内容,揭示犯罪的根本属性;而犯罪构成合理划分犯罪概念所界定的犯罪内容,以便具体且有系统地把握这些内容总之,犯罪概念是制定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所包含内容的具体化、系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