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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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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轨运行,称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职工医保”)。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生育保险,以下统称“居民医保”),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覆盖本市辖区内用人单位全体职工、本市户籍全体居民和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就读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在本市各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院)与技工学校(院)就读的全日制学生;(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保费”),由用人单位、个人和财政合理分担;(五)建立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二次补偿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与企业医疗补助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医保基金由市实行统一收支管理、统一财政专户和分户核算与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本市户籍居民及各类幼儿园、大中专、职业技术学校(院)与技工学校(院)学生等依照本办法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保证医保基金的征集和医疗保险待遇(下称医保待遇)给付,医保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拟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事务和居民医保费的收缴。市、县(区)卫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药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疗和经营行为,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县(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市、县(区)地税部门(以下简称“征收机构”)负责职工医保费的征收,确保完成职工医保的扩面征收任务。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工商、民政、公安等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县(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设立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五条医保基金及其收益、医保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第六条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机构)管理制度。第二章医保参保第七条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统称为“参保人”,其中参加职工医保的称为参保职工、参加居民医保的为参保居民。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为全体职工办理职工医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依照本办法选择参加职工医保。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港澳台人员,可依照本办法参加职工医保。(一)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经营地或工商登记地的地税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及缴费登记,并按规定每月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职工医保费。(二)本市户籍的非就业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办理职工医保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和登记等相关手续。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或未满18周岁的居民(包括城镇和农村户籍,下同),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第九条居民医保是由政府组织、个人缴费(以下统称“居民医保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一)除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参加了职工医保之外的本市户籍居民,参加居民医保。居民医保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到户籍登记地社保经办机构或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管理所(下称“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必须按同一缴费档次同时参保。1、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时,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同时填写《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2、村民委员会为本辖区内居民办理参保时,应由家庭填写《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由村民委员会代收医保费。村民委员会应汇总《惠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报送所在社保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