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鹿特丹规则程真李秀艳1一、背景及目的据统计,在已生效的三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中,《海牙规则》在99个国家生效,其参加国既包括代表货主利益的国家,也包括代表船东利益的国家;《维斯比规则》在32个国家和地区生效;《汉堡规则》共有34个缔约国,基本上都是发展中国家,还有一些是非洲内陆国家。有一些国家,未加入上述任何一个公约。此外,还存在一些国家既未加入任何一个公约,也没有明确的相关国内法。运输规则的不统一给国际贸易带来诸多不便,影响了货物自由转让,增加了交易成本。这种现象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构筑一个统一规则的呼声日益高涨。22008年12月11日,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大会上,《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正式得到通过,并且大会决定在2009年9月23日于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开放供成员国签署,因而该公约又被命名为《鹿特丹规则》。《鹿特丹规则》的目标是取代现有的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三大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以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根据公约规定,《鹿特丹规则》于第20份核准书、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提交之日起满1年后生效。3从内容上看,《鹿特丹规则》是当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之集大成者,不仅涉及到包括海运在内的多式联运、在船货两方的权利义务之间寻求新的平衡点,而且还引入了如电子运输单据、批量合同、控制权等新的内容,此外公约还特别增设了管辖权和仲裁的内容,该公约被称为一部“教科书”式的国际公约。4二、《鹿特丹规则》的主要内容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鹿特丹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交付货物时终止。由此可见,《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除包括装船到卸船的海运区段外,还包括装前卸后的陆运区段,从而将海上货物运输及包含海上货物运输在内的多式联运均纳入该公约的调整范围内,由此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扩大到“门到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承运人的责任。5与三大规则比较《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没有明确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只是规定公约强制适用于装货到卸货的海上货物运输期间;《汉堡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以及卸货港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为装货港到卸货港,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为装货到卸货。62、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开航当时和海上航程中恪尽职守使船舶处于且保持适航状态,适航义务扩展到贯穿航程的始终。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完全过错责任原则,废除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此外,公约规定,未在约定时间内在运输合同规定的目的地交付货物,为迟延交付,承运人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限于合同有约定时间,未采纳《汉堡规则》规定的合理时间标准。公约对船货双方的举证责任和顺序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这是以前立法所没有的。总的来说,承运人的责任比以前加重了。7与三大规则比较《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实行不完全过错责任制,即承运人对其本人、受雇人、代理人或分包人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的过错导致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航海过失和火灾过失免责。《汉堡规则》实行完全过错责任制。虽然该公约废除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但要求索赔人对承运人的火灾过失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实践中索赔人很难举证证明承运人的火灾过失,使得承运人在很大程度上依然享有火灾过失免责权。8特别说明《鹿特丹规则》对船货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按层次作出详细规定,在举证顺序和内容上构建“三大推定”的立法框架,《鹿特丹规则》明确了船货双方的举证顺序和内容,加重了承运人的举证责任,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9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鹿特丹规则》规定的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或每个其他货运单位875个特别提款权,比《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单位赔偿责任限额提高31%;货物毛重每千克3个特别提款权,比《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单位赔偿责任限额提高50%。该规定使承运人援引赔偿责任限额的机会减少,大多数情况下承运人需要全额赔偿,传统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赋予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权实际上将难以发挥作用。10